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2102号
原告刘俊秋,女,195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秋诉被告郑州市西苑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秋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俊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俊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俊秋负担。
审 判 长 李银辉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张次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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