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01079号
原告:周某,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建波,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 景国永
审判员 曹媛媛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弓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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