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再初字第4-1号
本院受理靳淼惠诉郑占国、司建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新密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中,现发现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中第8页第六、七行的“本院确定被告共应赔偿原告的各项费用共计252049.15元”应补正为“本院确定原告的各项费用共计252049.15元”。
审判长 杨改凤
审判员 王海彬
审判员 乔建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