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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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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与庞卫兵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7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 委托代理人代伯亮,系河南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卫兵,又名庞峰军。 委托代理人尚会庆,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7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

委托代理人代伯亮,系河南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卫兵,又名庞峰军。

委托代理人尚会庆,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荣因与被上诉人庞卫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李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