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7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 委托代理人代伯亮,系河南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卫兵,又名庞峰军。 委托代理人尚会庆,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荣因与被上诉人庞卫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李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