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3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新社。 法定代表人李伟胜,负责人。 上诉人林新社因与被上诉人兰考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新社预交的上诉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任晓飞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胡云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