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26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秀荣。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花。 再审申请人李合法因与被申请人魏秀荣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汴民终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合法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二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王金花假冒魏秀荣的名义与李合法签订协议出卖魏秀荣名下的侯家胡同11号房屋,属无权处分,因其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王金花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二审认为,从目前证据分析,李合法在交易过程中是善意的,但其以善意第三人的理由抗辩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因此,二审确认协议无效正确。 综上,李合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合法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展何文 审 判 员 张保林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