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25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广林。 再审申请人葛平安、黄霞因与被申请人李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葛平安、黄霞申请再审称:李广林声称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并未提供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材料,法院解除双方口头达成的车辆买卖合同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葛平安、黄霞与李广林通过口头方式达成车辆买卖协议,李广林已支付部分车款15万元,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李广林在支付15万元车款后,表示不再购买车辆并要求退款。葛平安、黄霞收到车款后,并未停止涉案车辆的运营,未造成其营运损失。一、二审法院判决葛平安、黄霞返还李广林已经支付的车款,并无不当。 综上,葛平安、黄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葛平安、黄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展何文 审 判 员 张保林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