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大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风仙。 再审申请人董大玲因与被申请人郑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汴民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大玲申请再审称:郑风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申请人14万元,一、二审法院未查清本案事实,判决申请人返还郑风仙10万元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申辩的权利。 本院认为:(一)关于借款事实认定问题。董大玲向郑风仙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利息,且董大玲实际上也已经偿还郑风仙利息1万元。对于借条的真实性及偿还利息的事实,一审庭审中董大玲予以认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据此判决董大玲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关于董大玲称一审程序违法,剥夺其申辩权利的主张。一审卷宗中显示董大玲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书面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且参加庭审并进行了质证,相应的庭审笔录、申请书、询问笔录上亦有其签字,故董大玲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董大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大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