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志。 委托代理人陈志刚,系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付民,又名郭福民。 委托代理人李富国,系通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国志因与被上诉人郭福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李国志。 审判长 胡云鹏 审判员 葛瑞萍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