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19号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乙。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丙。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丁。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赵某甲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赵某甲及其妻子辱骂、虐待李某某,双方不能共同居住在一起,李某某愿意购买赵某甲可以继承的12.218平方米主房,原审判决赵某甲继承一间房屋错误。 本院认为:虽李某某称赵某甲及其妻子辱骂、虐待老人,致使双方不能共同居住,但一、二审期间赵某甲提交的邻居及社区出具的证明,均称赵某甲夫妻一直对李某某非常孝顺,因赵某甲别无其他房屋,一审判决一间房屋归赵某甲所有,赵某甲支付李某某补偿款,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建庄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