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韩某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民 事 判 决 书 永民初字第2741号 原告韩某某,女,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城人。 委托代理人蒋媛,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甲,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城人。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

民 事 判 决 书

永民初字第2741号

原告某某,女,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城人。

委托代理人蒋媛,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甲,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城人。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德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诉称,2011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1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1日生育女儿黄XX。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某甲不忠实于夫妻感情,且不思悔改,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黄XX由原告韩某某抚养,由被告黄某甲支付抚养费,个人财产归己所有,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黄某甲未答辨。

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1年12月14日,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女儿黄XX的出生日期为2012年12月21日;3、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黄某甲曾有外遇。

被告黄某甲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认证,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提供的证据1、2形式合法、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原告韩某某提供的证据3虽系被告黄某甲所写,但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

本院依据原告韩某某的陈述、举证及诉讼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1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1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1日生育女儿黄XX。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之程度,仍有和好因素。且原告韩某某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相关证据,原告韩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德民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