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930号
原告黄某,女,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王菲,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易某,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黄某诉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银辉
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肖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