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小字11号
原告薛爱凤,女,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韩海涛,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永强,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福顺,男,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郏县。
原告薛爱凤诉被告郭福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薛爱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爱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爱凤负担。
审判长 王海军
审判员 李银辉
审判员 李慧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