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小字第104号
被告郑州市老年公寓,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江舟诉被告郑州市老年公寓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和江舟于2015年10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江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和江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和江舟负担。
审判员 张郑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