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小字第122号
原告:李卫超,男,汉族,1986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路店,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负责人:姚小梅,该店店长。
委托代理人:屈福,该店员工。
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李卫超诉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建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李卫超于2015年11月4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卫超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卫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卫超负担。
审判员 李建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