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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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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全渠与孙国平、刘献周、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巩义市永通运输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719号 原告董全渠,男,汉族,1955年5月14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董明鑫。 委托代理人苗富贵,系原告董全渠村委会推荐人员。 被告孙国平,男,汉族,1960年1月27日生,住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719号

原告董全渠,男,汉族,1955年5月14日生,住河南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董明鑫。

委托代理人苗富贵,系原告董全渠村委会推荐人员。

被告孙国平,男,汉族,1960年1月27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刘献周,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巩义市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刘裕章,职务经理。

原告董全渠诉被告孙国平、刘献周、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巩义市永通运输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全渠诉称,2014年8月初,经人介绍原告给被告刘献周开豫A×××××号大客车,从巩义站到郑州西站,经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2014年8月31日晚,经介绍原告来到被告孙国平家里,被告孙国平安排原告在三楼住下。因夜晚原告需要解手,就来到未加锁、未封闭、未有任何警示标志,开着铝合金门的三楼里,进门后瞬间原告从三楼内踩透掉到一楼地面上,当时原告就昏迷不醒,处于休克状态。后被告孙国平及家属等人一同把原告送往郑州市中心医院抢救,住院49天,后原告又转至巩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两次住院期间被告孙国平、刘献周只支付了2000多元的医疗费,剩余的医疗费全部都是由原告支付的。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均杳无音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出院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9539.32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提起。诉讼中本院对原告董全渠的行为能力进行了核实,原告董全渠的行为能力受限制,原告董全渠的委托代理人及亲属也认可原告董全渠有时清楚、有时糊涂,行为能力不正常的事实。本案起诉状以及委托书中原告董全渠的签名是由他人代书的,董全渠的指印是在他人协助下由原告董全渠捺下的,原告董全渠的起诉以及委托手续的办理均不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原告董全渠的行为能力不正常,本案的起诉不能表明系原告董全渠的真实意愿,不符合立案条件,故对原告董全渠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全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郑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