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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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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银庄与张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852号 原告刘银庄,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告张俊,女,汉族,1963年3月15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朱文祥,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852号

原告刘银庄,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告张俊,女,汉族,1963年3月15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朱文祥,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庄诉被告张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银庄于2015年10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银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银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刘银庄负担。

审判员  张郑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