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852号
原告刘银庄,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告张俊,女,汉族,1963年3月15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朱文祥,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庄诉被告张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银庄于2015年10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银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银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刘银庄负担。
审判员 张郑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