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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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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703号 原告:孙某,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理人:楚某。 被告:杜某,女,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703号

原告:孙某,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理人:楚某。

被告:杜某,女,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杜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在立案时申请缓交诉讼费至开庭前,但本院确定开庭时间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