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703号
原告:孙某,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理人:楚某。
被告:杜某,女,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在立案时申请缓交诉讼费至开庭前,但本院确定开庭时间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