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854号
原告:王娜娜,女,汉族,1989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苗晨。
被告:东海县欧诺水晶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坤,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娜娜诉被告东海县欧诺水晶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娜娜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娜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娜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王娜娜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