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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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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殿富与张旺菊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小字第99-2号 原告:郝殿富,男,汉族,1943年9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张旺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殿富诉被告张旺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殿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小字第99-2号

原告:郝殿富,男,汉族,1943年9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张旺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殿富诉被告张旺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殿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殿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殿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殿富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小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