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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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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立与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284号 原告李自立,男,汉族,1951年6月13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284号

原告李自立,男,汉族,1951年6月13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人代表杨建武,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立诉被告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自立于2015年10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自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由原告李自立负担。

审 判 长  张郑军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建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