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850号
原告:白玲玲,女,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孙晓辉,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白玲玲,女,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原告妻子。
被告:于纯勇,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玲玲、孙晓辉与被告于纯勇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玲玲孙晓辉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玲玲、孙晓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玲玲、孙晓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玲玲、孙晓辉负担。
审判员 李银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肖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