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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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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玲玲、孙晓辉与于纯勇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850号 原告:白玲玲,女,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孙晓辉,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白玲玲,女,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850号

原告:白玲玲,女,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孙晓辉,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白玲玲,女,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原告妻子。

被告:于纯勇,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玲玲、孙晓辉与被告于纯勇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玲玲孙晓辉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玲玲、孙晓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玲玲、孙晓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玲玲、孙晓辉负担。

审判员  李银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肖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