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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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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607号 原告李某甲,男,199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徐承磊,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193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607号

原告某甲,男,199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徐承磊,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193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诉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4元,减半收取2297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李银辉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肖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