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2128号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永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曹胜胜,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廷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95元,减半收取22647.5元,由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玲
人民陪审员 吕俊霞
人民陪审员 张次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