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2060号
原告能永杰,男,汉族。
被告王长有,男,汉族。
被告韩素金,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永杰诉被告王长有、韩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能永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永杰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永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能永杰负担。
审 判 长 黄 健
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
人民陪审员 陈丰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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