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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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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永杰与王长有、韩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2060号 原告能永杰,男,汉族。 被告王长有,男,汉族。 被告韩素金,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永杰诉被告王长有、韩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能永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2060号

原告能永杰,男,汉族。

被告王长有,男,汉族。

被告韩素金,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永杰诉被告王长有、韩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能永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永杰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永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能永杰负担。

审 判 长  黄 健

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

人民陪审员  陈丰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