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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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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毅与周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580号 原告孟毅,河柴集团幼儿园教师。 被告周蓬,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七星公司职工。 原告孟毅诉被告周蓬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580号

原告孟毅,河柴集团幼儿园教师。

被告周蓬,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七星公司职工。

原告孟毅诉被告周蓬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毅,被告周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毅诉称,原告和被告已经离婚。经(2012)涧民三初字第15号、(2014)洛民终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位于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双瑞花园3栋2门502号房屋的产权归孟毅所有。现(2015)涧法执字第30号执行裁定,洛阳市房管局已经在2015年6月12号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洛房权证字第××号依法登记给孟毅。孟毅带女儿周晋任在娘家寄居4年,父母年迈,女儿越来越大,现要求被告搬出涧西区西苑路双瑞花园3栋2门502号房屋,将居住权交给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周蓬在30日内搬出涧西区西苑路双瑞花园3栋2门502号房屋,将房屋居住权交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蓬辩称,1、我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涧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终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书的关于房产内容的判决。被告已按民事再审申请程序,在规定期限内(2015.5.21)提出申请,并被受理,但至今未得到答复,也没有给任何的手续。我不服原审判决,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缺乏有效的证据。在二审时,没有保障我的诉讼权利。房子是我们所里的福利性分房,分房之前签订了一份协议,是我和七二五所签的,是因为我是职工才得到了这个福利房,协议里面的条款可以证明涉案房产是单位福利房不同于社会上的商品房。判决把房子判给原告,但是房子有关的责任还是我在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涧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涉案房屋归原告孟毅所有。被告周蓬不服判决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终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位于涧西区西苑路双瑞花园3栋2-502号房屋于2015年6月12日登记在原告孟毅名下。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位于涧西区西苑路双瑞花园3栋2-502号房屋于2015年6月12日登记在原告孟毅名下,原告孟毅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被告周蓬居住在涉案房屋,属侵权行为。被告周蓬应当立即搬离并将涉诉房屋交还给原告孟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出位于涧西区西苑路双瑞花园3栋2-502号房屋并将房屋居住权交给原告孟毅。

本案本诉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周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