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世顶、太康县金辉砼业有限公司、卢学彬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618号 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支农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雷鸣,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小龙,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世顶,男,1965年5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618号

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支农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雷鸣,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小龙,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世顶,男,196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太康县城关回族镇白鲁大街。

被告太康县金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白鲁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琳琳,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卢学彬,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世顶、太康县金辉砼业有限公司、卢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53元减半收取857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海港

审 判 员  王可可

人民陪审员  李长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志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