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618号 法定代表人:雷鸣,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小龙,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世顶,男,196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太康县城关回族镇白鲁大街。 被告太康县金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白鲁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琳琳,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卢学彬,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世顶、太康县金辉砼业有限公司、卢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53元减半收取857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海港 审 判 员 王可可 人民陪审员 李长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志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