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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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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方某甲、方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661号 原告闫某,女,193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方某甲。 被告方某乙。 被告方某丙。 被告方某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661号

原告闫某,女,193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某甲

被告方某乙。

被告方某丙。

被告方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