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2493号
法定代表人鲍胜凯,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自洋,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承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承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健
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
人民陪审员 陈丰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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