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2670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欢,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夫,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卢朝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朝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玲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