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2193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峰。
委托代理人郭准,该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刘军艳。
委托代理人刘莉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雷天启,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凯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世纪领航地产有限公司、雷天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凯印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凯印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凯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河南华凯印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健
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
人民陪审员 陈丰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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