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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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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多惠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占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647号 原告郑州多惠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瞿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威威,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占锋,男,196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647号

原告郑州多惠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瞿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威威,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占锋,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原告郑州多惠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惠达公司)与被告周占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惠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威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占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多惠达公司诉称:2012年4月14日,原、被告经过协商签订智能信息终端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份,智能信息终端设备的串号为356649041365838,绑定通信号码为156××××1313,该通信号码以原告名义入户,每台每月3G基本套餐资费为186元,被告负责承担该设备使用过程中156××××1313号通信号码产生的全部费用,如有拖欠,一并视为原告对被告的债权,被告违反约定逾期支付应缴款项的,按照日利息千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约定设备交付给被告使用,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共产生基本月租费740.85元,套餐外通信费1213.99元,以上费用尚欠1654.84元未交,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产生债权1654.84元,被告应支付逾期利息496.452元。从2012年8月起,被告停用了该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一次性收取下余月份的全部基本套餐费共4036元,以上应付款共计6187.29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令被告支付合同应付款6187.29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占锋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系豫C×××××号车车主)签订《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甲方智能信息终端1部,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一、智能信息终端设备基本状况:设备串号为356649041365838,绑定通信号码为156××××1313,该通信号码已经以甲方名义入户,每月3G基本套餐费为186元;二、使用期限:自2012年4月14日至2014年4月14日,分为24个月分期支付,每期186元,每月5日前以缴纳156××××1313号联通卡套餐资费的方式冲抵分期款;三、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甲方为乙方使用的智能信息终端提供货源信息、导航犬、电子地图导航、网内通话免费、超速提醒等功能;乙方负责承担智能信息终端设备使用过程中产生的156××××1313号通信号码全部话费,每月5日前缴清,如有拖欠,也一并视为甲方对乙方的债权,乙方违反约定逾期支付应缴款项的,按照日千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3、乙方承诺在第二条约定期限内不停止使用156××××1313号通信号码、不停止使用智能信息终端设备,并保证机卡合一、不分开使用,智能信息终端不与豫C×××××号车辆分开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一次性归还尚未冲抵的全部借款;乙方保证使用智能信息终端过程中诚信经营,保证货物运输安全;本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且乙方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时,智能信息终端设备归乙方所有,156××××1313号通信号码由甲方收回或免费过户给乙方,乙方如需继续使用甲方提供终端设备增值服务,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权利义务内容。

同日,原、被告双方还签订了《万畅智能信息终端装机确认单》,确认单载明了周占锋的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车牌信息及运输机SIM卡号等信息。

2012年10月16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集团客户事业部信息化产品支撑中心出具《证明》,载明:“156××××1313通信号码由郑州多惠达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联通郑州分公司申请开通,以郑州多惠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入户使用,该号码于2012年4月14日开通,开通时约定:每月基本套餐费为186元,至2014年4月14日前基本套餐自费不变更、不停止使用,2012年4月至7月该通信号码在使用过程中共产生基本套餐费740.85元,套餐外通话、上网等资费1213.99元。自2012年8月开始该通信号码因欠费停机至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集团客户事业部信息化产品支撑中心还出具了欠费清单,显示的欠费金额为1654.84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合同书》、《万畅智能信息终端装机确认单》、《证明》及欠费清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智能信息终端一部,绑定通信号码为156××××1313,原告为被告提供智能信息服务,被告按约分期支付费用,双方形成了关于使用智能信息终端的合同关系。被告自2012年4月开始使用该设备,至2012年7月共产生欠费1654.84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支付该欠款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应缴款项的,按照日千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原告主张496.452元的逾期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间内被告不停止使用156××××1313的通信号码,不停止使用智能信息终端设备,并保证机卡合一、不分开使用,智能信息终端不与固定车辆分开使用,否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尚未冲抵的全部借款。诉讼中,原告称被告仅使用了《智能信息终端使用合同》约定的三个月的套餐,剩余二十一个月未使用,并出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集团客户事业部信息化产品支撑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按照约定,被告应归还剩余款项,即每月186元,共计费用3906元。综上,上述费用共计6057.29元,原告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占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郑州多惠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应付款项6057.29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多惠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占锋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