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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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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五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683号 原告河南五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石柱岗。 法定代表人常传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继,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豪亮,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683号

原告河南五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石柱岗。

法定代表人常传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继,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豪亮,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冯红恩。

原告河南五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五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继到庭参加诉讼。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五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5月3日,被告为完成基正盛世港湾工程与原告签订了《商品砼供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公布的同期基准价格下浮17%的优惠价向被告供应商品砼;被告在七层结顶时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已供砼款的80%,主体结顶时二十日内支付已供砼款的80%,主体结顶后二个月内付清所有砼款,如被告停止要货45天以上,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砼货款;被告如不按时付款将不再享受优惠价,并须按合同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承担经济损失;最后双方还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法院对合同争议的管辖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及时供应了商品砼,而被告却迟迟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砼款,至今尚欠4374357.83元未付,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74357.83元,免优惠款921949.7元,并以5296307.53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3年9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利息(至起诉之日暂定为5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河南五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2013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的《商品砼供需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合同价格“按当月郑州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下浮17%,运费20元/立方米”;首次付款时间为“商品砼供应至七层结顶时,需方十日内付供方所供商品砼款的80%”;需方如不能依约按时付款“则所有商品砼不再享受本合同的优惠价格,均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的同期基准价格结算”;违约方还须承担合同总额5‰/日的违约金;

2、2013年5月10日的《调价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因原材料收购价格上涨,双方同意在原单价基础上上调20元/立方米,其他合同条款仍以原合同为准;

3、日期分别为2013年7月31日、2013年9月3日、2013年9月30日的《商品砼结算单》三份,用以证明:上述结算单均由被告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守伟签字确认,内容真实,结算时间为2013年5月4日至2013年9月30日,结算金额为2971389.3元(结算金额的构成为合同优惠价+运费20元/立方米+原料上调价20元/立方米),结算方量为9619.34立方米;

4、日期为2014年1月26日的全部工程商品砼供货明细单一份,用以证明:首先,上述明细单由被告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守伟签字确认,内容真实,该明细单详细记载了2013年5月4日至2014年1月22日期间原告向被告所供商品砼使用的楼号、部位、标号、外加剂、车数、方量;原告根据该明细单数据以(当月郑州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下浮17%的优惠价+运费20元/立方米+原料上调价20元/立方米)×相应方量结算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月23日的商品砼供货金额为2202968.52元;其次,根据该明细单第二页倒查第四行可知,2013年9月14日被告完成了工程的第七层结顶,根据合同约定,首次付款时间应在2013年9月25日前,因被告未能依约按时支付,故违约金应自2013年9月25日起算;

5、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的《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的同期基准价格表》,用以证明:原告合同价计算依据及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8项约定的免优惠款的计算依据。

被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如下分析、认定:被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合法,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3、4真实、合法,上述合同落款处均有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落款处载明的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守伟的签字,故李守伟在《调价协议》和结算单上签字的行为可以视为代表被告单位的职务行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5系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基准价格信息,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5月3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及供需要求:工程名称:基正盛世港湾;建设单位: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面积28000㎡;结构层数:17层;交货地点:施工现场;运输方式:供方负责;原材料供应:供方负责。第二条:需方单位对混凝土的技术要求:浇注部位、浇注方法和强度等级:均按需方要求;供应数量:以供方发货单为准,按实际配合比折算方量;坍落度:满足泵送及有关规范要求;水泥(旋窑):P.O.32.5P.O.42.5;砂:中、粗砂、机制砂;石子:5-10㎜、10-25㎜;外加剂:泵送剂或高效减水剂;其他要求:特殊情况下,可按60天、90天标准养护龄期检验砼强度。第三条:商品砼结算价格:商品砼结算价格由以下项目组成:一、商品砼出厂价格:参照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的同期基准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各品种商品砼的出厂价格见下表:出厂价格(元/立方米):按当月《郑州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下浮17%;运费:20元/立方米;数量:按实际供应量结算;二、运费:抗渗剂费用:P6:10元/立方米,P8:20元/立方米;防冻剂费用:10元/立方米。第四条:计量与结算方式:商品砼数量以供方电子衡计量,供方砼出厂前,需方可派专人到供方逐车监磅签字确认数量,每车砼运至施工现场时,由需方指定专人签收,需方应及时向供方提供签收人员名单,如需方不能及时提供签收人员名单,所造成的后果由需方承担;砼实际结算数量以需方监磅人员或施工现场专人签收的供方发货单为准,以砼配合比设计容重折算砼方量;如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市场材料价格上涨、下跌幅度超过±5%时,双方协商解决。第五条:付款方式:一、基本条款:1、商品砼供应至七层结顶时,需方十日内付供方所供商品砼款的80%;2、商品砼供应至主体结顶时,需方二十日内付供方所供商品砼款的80%;商品砼供应至主体结顶后,二个月内付清所有商品砼款。第六条:双方职责:若需方认为供方供应的砼有质量问题,首先应有设计、监理、建设单位、质检部门的一致书面意见,并经需供双方书面确认;需方应依照合同规定按时向供方支付砼款。若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则所有用砼不再享受本合同的优惠价格,均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的同期基准价格结算,且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工程连续停工或停止要货45天以上,需方应在壹个月内付清供方全部砼货款;供方应按需、供双方商定的供货计划及要求组织生产,合理调度,保证供应砼。第七条:产品交付:商品砼的交货地点为需方施工的工程所在地,即施工现场;第八条:质量验收:商品砼拌和物的质量验收按GB14902-2003《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验收,供需双方均应委派专人负责;若需方认为供方供应的砼有质量问题,应有双方认可的质量仲裁部门确认。第九条:争议及违约责任:依照国家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违约方承担按合同总金额的5‰日的经济损失。上述合同落款处除加盖有原告合同专用章、被告公章外,董红心、李守伟分别作为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在落款处签字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