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676号
原告刘宁博,男,1987年3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袁的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宁博诉被告袁的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宁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宁博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玲
人民陪审员 王丽菊
人民陪审员 吕俊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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