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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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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宁博与袁的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676号 原告刘宁博,男,1987年3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袁的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宁博诉被告袁的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宁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676号

原告刘宁博,男,1987年3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袁的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宁博诉被告袁的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宁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宁博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玲

人民陪审员  王丽菊

人民陪审员  吕俊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