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2140号
原告冯坤,男,199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盐津县。
委托代理人姚坤,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喜卫,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坤诉被告马喜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坤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坤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玲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雅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