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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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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坤与马喜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2140号 原告冯坤,男,199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盐津县。 委托代理人姚坤,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喜卫,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2140号

原告冯坤,男,199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盐津县。

委托代理人姚坤,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喜卫,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坤诉被告马喜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坤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坤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玲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雅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