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2279号
原告段红梅,女,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牟县。
委托代理人卞连鑫,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永焕,女,1976年8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红梅诉被告蔡永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红梅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红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红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段红梅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玲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