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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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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红梅与蔡永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2279号 原告段红梅,女,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牟县。 委托代理人卞连鑫,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永焕,女,1976年8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2279号

原告段红梅,女,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牟县。

委托代理人卞连鑫,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永焕,女,1976年8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红梅诉被告蔡永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红梅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红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红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段红梅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玲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