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陈孝利与陈国强宅基地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1241号 原告陈孝利,又名陈效礼,男,75岁,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陈国强,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利诉被告陈国强宅基地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孝利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1241号

原告陈孝利,又名陈效礼,男,75岁,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陈国强,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利诉被告陈国强宅基地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孝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孝利负担。

审 判 长  席长风

审 判 员 滑 德 兴

人民陪审员 万 进 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 志 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