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1241号 原告陈孝利,又名陈效礼,男,75岁,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陈国强,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利诉被告陈国强宅基地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孝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孝利负担。 审 判 长 席长风 审 判 员 滑 德 兴 人民陪审员 万 进 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 志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