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祁栋停、李俊英与李道书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009号 原告祁栋停,男,汉族,1946年7月24日出生,住太康县。 原告李俊英,女,汉族,1942年6月2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告李道书,男,汉族,1950年6月21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祁栋停、李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009号

原告祁栋停,男,汉族,1946年7月24日出生,住太康县。

原告李俊英,女,汉族,1942年6月2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告李道书,男,汉族,1950年6月21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祁栋停、李俊英诉被告李道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照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栋停、李俊英、被告李道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7月11日17时许,在太康县转楼乡大祁村南头,祁栋停与其妻子李俊英与侄女祁凤琴及其丈夫李道书因宅基出路发生打架,被告把二原告打伤。二原告各自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共计5519元。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生活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9159元。

被告李道书辩称,是原告先动手打的被告,被告只是还手,被告和妻子也受伤了,只是没有住院治疗,不同意赔偿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祁栋停、李俊英系太康县转楼乡大祁行政村大祁村村民。原告祁栋停、李俊英与被告李道书系亲戚关系,被告李道书是二被告的侄女婿。2015年7月11日17时许,二原告与被告及被告妻子在太康县转楼乡大祁村南头,因宅基出路发生打架,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李道书在打架过程中对二原告有殴打行为,经鉴定,原告李俊英系轻微伤。被告李道书被太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原告祁栋停在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8天,支付医疗费2574.90元;经诊断,原告祁栋停为:闭合性胸腹部外伤。被告李俊英在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8天,支付医疗费2943.49元;经诊断,原告李俊英为:1、头面部外伤;2、腰腹部外伤;3、右上肢外伤;4、右臀部外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太公(转)行罚决字(2015)16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费票据、出院证、病历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人身健康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李道书与原告祁栋停、李俊英发生争执时,把二原告打伤,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邻里纠纷本应妥善解决,以和为贵,但是双方均采取了不恰当的方式解决,造成矛盾升级,故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原告祁栋停、李俊英对争执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原告祁栋停、李俊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综合本案案情分析,原告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60%的责任为宜。原告祁栋停、李俊英关于营养费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祁栋停、李俊英关于营养费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祁栋停的经济损失依法核定如下:医疗费2574.90元、误工费400元(8天×50元/天)、护理费400元(8天×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8天×100元/天)、交通费酌定200元,以上共计4374.90元;被告按照60%的比例赔偿原告祁栋停经济损失2624.94元(4374.90元×60%)。原告李俊英的经济损失依法核定如下:医疗费2943.49元、误工费400元(8天×50元/天)、护理费400元(8天×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8天×100元/天)、交通费酌定200元,以上共计4543.49元;被告按照60%的比例赔偿原告祁栋停经济损失2726.10元(4543.49元×6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道书赔偿原告祁栋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各项经济损失2624.94元。

被告李道书赔偿原告李俊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各项经济损失2726.10元。

三、驳回原告祁栋停、李俊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道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照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