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金初字第1021号 原告王克俊,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王中文,又名王参军,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荣小龙,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克锋,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李广俊,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克俊、王中文诉被告王克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愿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克俊、王中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克俊、王中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克俊、王中文负担。 审 判 长 徐长红 审 判 员 宋卫华 人民陪审员 李祥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