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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金初字第1021号 原告王克俊,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王中文,又名王参军,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荣小龙,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克锋,男,汉族,村民,住太康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金初字第1021号

原告王克俊,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王中文,又名王参军,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荣小龙,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克锋,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李广俊,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克俊、王中文诉被告王克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愿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克俊、王中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克俊、王中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克俊、王中文负担。

审 判 长  徐长红

审 判 员  宋卫华

人民陪审员  李祥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