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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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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与马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946号 原告李飞,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马雷,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诉被告马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于2015年1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946号

原告李飞,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马雷,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诉被告马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海港

审 判 员  韩 冰

人民陪审员  万进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叶志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