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946号 原告李飞,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马雷,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诉被告马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海港 审 判 员 韩 冰 人民陪审员 万进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叶志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