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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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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禹与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王大伟、王常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059-1号 原告王昌禹,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大伟,男,1982年11月8日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059-1号

原告王昌禹,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大伟,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被告王常营,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禹诉被告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王大伟、王常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禹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房产及被告王大伟、被告王常营之妻毛秀红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昌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王大伟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星海路6号23栋5041室房屋一套及被告王常营之妻毛秀红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天泓山庄山苑8栋3单元601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生产的机械设备予以查封(详见清单)。

三、对被告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

四、对原告王昌禹为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太康县御花园小区12#楼1、2、3、4、5号商铺及3#楼5号商铺和16#楼1单元15号楼西户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程海港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席长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