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938号 原告杨建立,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杨在祥,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杨再启,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苏自力,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张新义,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赵运良,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赵明远,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赵东洋,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苏永付,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苏永付委托代理人应秋霞,女,汉族,村民,住太康县,系苏永付之儿媳。 原告王永刚,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王永刚委托代理人王帅,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系原告王永刚之子。 原告朱全志,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冯百明,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赵国秀,女,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朱忠兴,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朱建,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以上15原告诉讼代表人杨建立、赵运良、赵明远,基本情况同上。 15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含盈,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锦启,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章玉中,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邓建军,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立等15人诉被告王锦启、章玉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立等15人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立等15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建立、杨在祥、杨再启、苏自力、张新义、赵运良、赵明远、赵东洋、苏永付、王永刚、朱全志、冯百明、赵国秀、朱忠兴、朱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建立、杨在祥、杨再启、苏自力、张新义、赵运良、赵明远、赵东洋、苏永付、王永刚、朱全志、冯百明、赵国秀、朱忠兴、朱建负担。 审 判 长 徐长红 审 判 员 宋卫华 人民陪审员 李祥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秦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