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527号 原告王娟,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杨西爱,女,约50岁,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与被告胡小民、胡平货、杨西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