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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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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仙枝诉被告刘平安国家电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被告刘平安,男,住古城乡。 被告国家电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住址确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仙枝与被告刘平安、国家电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仙枝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仙枝在诉讼期间自愿

被告平安,男,住古城乡。

被告国家电网河南确山电公司,住址确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仙枝与被告刘平安国家电网河南确山县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仙枝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仙枝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仙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仙枝负担。

审判员 马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