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316号 原告赵根成。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昌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根成被告唐志刚、赵昌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根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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