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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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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文曾与被告刘国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被告刘国印,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曾与被告刘国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曾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

被告刘国印,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曾与被告刘国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曾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文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