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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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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德华与被告吴奎、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669号 原告郭德华。 委托代理人杨春生,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奎。 被告刘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华与被告吴奎、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669号

原告德华

委托代理人杨春生,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奎。

被告刘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华与被告吴奎、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德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德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虎

审 判 员  李留柱

人民陪审员  黄 静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