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669号 委托代理人杨春生,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奎。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华与被告吴奎、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德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德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虎 审 判 员 李留柱 人民陪审员 黄 静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