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868号 原告陈根昌。 委托代理人周邦俊,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全宾。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昌与被告丁全宾、李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根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静 审 判 员 刘林 人民陪审员 黄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