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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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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成根与被告吕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小字第2号 原告王成根,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磊,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驿民小字第2号

原告王成根,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磊,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王成根与被告吕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由审员王德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根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海彬,被告吕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成根诉称,2012年8月24日,被告吕磊带领两辆汽车来拉大砖,车装满之后,被告说3至5天内把钱送来,并写了欠条,到了约定期间被告未偿还欠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仍未还款。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600元。

被告吕磊辩称,当时其和朋友一起各拉原告一车砖,系两个人共同所欠,当时是给窑厂打的欠条并不是欠原告个人的货款,而且其所拉的砖有质量问题。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4日,被告吕磊在原告处购买大砖二车,计款4600元,由于被告吕磊未即时结清砖款,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王会计大砖款4600元整(肆仟陆佰元正)。车号8364.5951欠款人:吕磊,2012年8月24日,王成根小宝。”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条中的“王会计”系原告王成根;大砖合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吕磊购买原告王成根大砖二车,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经结算,被告吕磊欠原告大砖款4600元,有被告吕磊给原告王成根出具的欠条为凭,足以认定。原告王成根请求吕磊支付货款46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该砖款系其与朋友二人所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吕磊辩称的其所拉原告的砖有质量问题,庭审中被告吕磊承认本次欠款系其所拉大砖所欠,大砖合格,不合格的为小砖,故其辩称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吕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王成根支付货款46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吕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德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