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驿民初字第5050号
原告冯X,女,住驻马店市。
委托代理人胡留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男,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X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X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X负担。
审判员 马 伟 |